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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微信朋友圈不是發泄私憤之地 小心觸犯法律

原標題:【以案釋法】微信朋友圈不是發泄私憤之地 小心觸犯法律



原標題:【以案釋法】微信朋友圈不是發泄私憤之地 小心觸犯法律



雲南網訊 (記者 楊春萍)雲南普法,舉案說法。最近,網絡平臺出現一些發佈侮辱執法人員的信息,他們要麼為瞭博取關註,要麼在被處罰後為瞭發泄私憤,在朋友圈發佈侮辱言論。10月26日的《以案釋法》關註我們的微信朋友圈言論。





對違規被處罰各軍營單位抽肥不滿 朋友圈發侮辱言論被行政拘留



10月15日下午三點,文山州富寧縣田蓬公安邊防派出所民台中通馬桶警在田蓬加油站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曾某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載著妻子龍某,沒有佩戴安全頭盔,民警依法對曾某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



龍某看到丈夫被罰款,為瞭發泄心中的不滿,沒有考慮後果就拍瞭兩張現場照片配上瞭侮辱民警的文字,發到瞭微信朋友圈。很快龍某發佈的內容就在富寧縣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傳開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龍某被富寧縣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富寧縣公安局木央派出所副所長瞿之勇提醒:如果對公安機關執法不滿,可以向110公安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投訴,切勿為瞭發泄個人情緒,在社交網絡惡意侮辱挑釁執法人員,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6月13日,文山的賴某駕駛一輛農村客運車占道停車,執勤交警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賴某違法停車的行為處以罰款150元,扣除3分的處罰。賴某因不滿交警執法,隨後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內先後發瞭四條辱罵執法交警的信息,並配發瞭執法人員的照片。消息經多人轉發,造成瞭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賴某作出瞭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





少年車上貼挑戰交警標語炫耀 第二天就被抓



今年6月14日,在硯山縣公安局辦案區,辦案民警正在對12名飆車少年進行審訊。在視頻中記者看到,其中一輛綠色的燃油助力車車身左右兩側,貼著挑戰雲南交警、挑戰硯山交警的字樣。嫌疑人農某本想貼上這樣的標語,上傳到網絡好好炫耀一番,沒想到第二天就被民警抓獲。據辦案民警介紹,非法改裝、飚車都屬於違法行為,而這些標語更是對警察的公然挑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此行為將就罰款5000元以上,並處15日拘留。



律師說法:隻要對公民的名譽、形象、聲譽造成影響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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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認為,微信朋友圈是我的自留地,能看到的隻有自己的朋友而已,我並沒有大范圍傳播,為什麼會觸犯法律呢?雲南格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加乾介紹,首先不管在任何場所都不能辱罵、侮辱、誹謗他人,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另外,隻要有其他人能看到聽到,這就算公開場合,並且網絡的傳播速度特別快,傳播量也是發佈者無法控制的。



“法律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如果瀏覽的次數超過5千次,被轉發超過5百次,其中達到一項,並且辱罵的環節比較嚴重,會構成犯罪。“韓加乾說。如果辱罵、侮辱、誹謗的是公職人員,那麼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公職人員所代表的執法形象、規定和機構,甚至涉及到整個國傢的法律政策,這樣一來,過嘴癮的後果就嚴重瞭,韓加乾表示。



同樣,在朋友圈裡辱罵普通公民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便不構成犯罪,隻要對公民的名譽 形象 聲譽造成影響,辱罵者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治安方面的處罰。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名職員離職後,對原單位十分不滿,在公司論壇上發帖對前同事進行人身攻擊,還數落瞭單位的待遇和管理,這個帖子被很多人看到。隨後,公司把這名離職職員告上瞭法庭,法庭審理後,判處職員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提醒轉發他人的辱罵、侮辱、誹謗帖子也會構成犯罪,一定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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